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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尔顿亨利指纹分类系统

时间:2016-10-28 08:30:00 作者:柯绿科技

指纹鉴定法问世以后,各国警察机构相继应用,成为打击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。于是在高尔顿一亨利和武塞蒂奇指纹鉴定系统的基础上,出现了各式指纹鉴定系统。为了深入了解指纹学的发展历史,我们概要地介绍几种指纹分类法。一方面便于读者研究比较,另一方面也可以从中看出指纹分类方法的演变和指纹鉴定法的发展。

1891年高尔顿的原始分类系统经专门委员会鉴定提出分类不均,需加细目分类之后,高尔顿于1895年发表了《指印指导》(Fingerprint directories)。在78页“细目分类”(Secondaryclassification)中精确描写T细目分类方法,后来在1900年亨利发表的《指印的分类与功用》(Classification and uses of finger-prints)中又做了详细论述,全称高尔顿一亨利分类系统。1901年被英国新苏格兰场正式采用。该系统明确规定了指纹的三角州外端点与中心点,以及两点间的计线方法。

一、外端点与中心点的规定

(一)外端点

指纹除弯弓形之外,都有由三种不同方向的纹线构成的三角形区域,分上、下、外三个角,又称“三角州”。在“三角州”中确定一个点,即为外端点。外端点依据外角上下支线呈结合状或分离状而定。前者,结合点为外端点。

分离状外角需向内再找结合点,此点也可以是自然存在的线条或线点。

(二)内端点(又称中心点)

亨利分类系统规定箕型纹(Loop)定内端点。

1.中心箕形线内无纹线,内端点定在箕形线远侧(距三角远的一侧)“箕肩”上(箕头部分纹线开始弯曲的地方)。

2.中心箕形线内有单数禅形线,内端点定在居中棒形线的顶端。

3.中心箕形线内有双数禅形线,内端点定在居中二线的远侧棒形线的顶端。

二、五种类型

在明确中心点与外角点的定义的基础上,亨利式分类系统将指纹分成5大类:

(一)拱(弧形弓Arch)

纹线由手指的一侧通过中部突起的表面向另一侧伸展,不迁回。纹中没有三角,有时出现类似的三角结构,但内端与外端之间没有纹线,代号为A。

(二)帐形拱(帐形弓Tented Arch)

拱形的变异,没有实际的三角,中间有直立的棒形线,棒形线下面有向两侧的分叉,如同倒垂的树枝,将拱形线撑起呈帐篷状,代号为T。

(三)格侧箕(反箕Radial Loop)

箕线向拇指方向伸展,代号为R。

(四)尺侧箕(正箕Ulnar Loop)

指纹内部至少有一个向尺侧(小指方向〕伸展的箕线,对侧必须有一个三角。箕形线是由指纹的一侧起始向上,中途弯曲返归原侧。如箕线呈尖顶或断开则不能认为是箕,尺侧箕代号为U。

(五)螺(斗Whorl)

中心由螺形或其它类似形状的纹线构成,具备两个三角,并且在三角的内侧面至少有一条纹线的凸面对向外角的弧线,代号为W。亨利分析法最初将螺型纹分为5种形状:

1.螺:中心至少有一条纹线构成圆形、椭圆形、螺形或其它类似的形状。

2.囊(Central Pocket Loop):环形线内有圆形、椭圆形、螺形线,或有与环相对的拱。

3.绞(Twinned Loop):由两条环形线绞绕组成。两条环形线分别朝相反方向延伸,有两个三角。

4.偏(Lateral):由两条环形线绞绕组成,环形线向同一方向延伸,有两个三角。

5.杂(Accidental):由帐拱、环、螺混合组成的不规则的纹型(不包括拱形)。有两个以上的三角。

三、细目分类

在划分A、T、R、U、W5大类型之后,仍不能满足大量指纹卡片登记的应用。螺型再分s小类的方法,经过试验又出现界限不清的现象,说明只依据中心花纹形态分类的方法不可行,最后选择了纹线计数法进行细目分类。

(一)拱形A、T不再细分共

(二)箕型纹的细目分类

将中心点与外角点用直线连接,按直线通过的纹线数分类。

1.食指箕型纹1-9条线代号为i,10条线以上代号为0。

2.中指箕型纹1-10条线代号为i, 11条线以上代号为0。

3.环指其型纹1-13条线代号为i, 14条线以上代号为0。

(三)螺型纹的细目分类,根据左侧.三角下支线流至对侧三角的位置,将螺型分为3类。方法是:从左侧外角下部分支的纹线向右追迹,如纹线终止,接下面的纹线继续追迹,直至对面三角。

1.追迹线至右侧外端之内,与外端之间有3条或3条以上的纹线为“内”(Inner),代号为i。

2.迫迹线至右侧外端以外,与外端之间有3条或3条以上的纹线为“外”(Outer),代号为0。

3.追迹线至右侧外端内外两条线之间为“遇”(Meet),代号为m。

4.对于有3个三角的螺型,追迹线始于最左侧的外角,止于最右侧的外角。

四、分析方法

(一)基本分析

亨利式分析法以中国的古老分类“斗”、“簸”为基础,将五大类型中的W型归为“斗”,而“簸”包括A、T、R、U型。将W型按所在手指分别给予不同数值。各指的数值相加.再加基数1.便得出纂本分析公式。亨利式分析法规定标准的指纹卡片,是按手指的自然顺序由右拇指到右小指,再由左拇指到左小指依次捺印的,右手捺印在上栏,左手捺印在下栏,顺序号1-10,并将10个指印编为5对:

第一对右拇、食指。

第二对右中、环指。

第三对右小指、左拇指。

第四对左食、中指。

第五对左环、小指。

位于第一对手指的斗型纹数值为16,第二对数值为8,第三对数值为4,第四对数值为2,第五对数值为1。第2、4、6、8、10指斗型纹的数值相加再加1之和为上式;第1、3、5、7、9指斗型纹的数值相加再加1之和为下式。

(二)第二步分析

给左、右手食指以五大类型A、T、R、U、W的符号。记于一步分析之后,右手记上式,左手记下式。其它各指有A、T、R者按位置以小写字母标记于食指符号的左边或右边。中、环、小指遇有两个以上相同符号时,以数字记在小写字母之前。

(三)第三步分析

按内、外端计线和按左右外角追迹法给左右手食、中、环三指以“i”“m”、“O”的符号。属于A、 T、R型纹者不给符号。符号的位置仍为右手记上式,左手记下式。仍以二步分析式为例:

 (四)第四步分析

将右小指箕型纹中心点与外角点间的线数记在上式中,如右小指不属其型纹,可用同样方法计左小指于下式中。

五、扩充的亨利式分类系统

指纹的分析目的是为了将指纹卡片分门别类地储存起来,便于查对。分析式愈简单,分析速度愈快,但在卡片数量过多的情况下,会出现部分同类档案堆积,查对时范围大、速度慢,亨利式分析法推广应用之后,许多国家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修改或补充。美国联邦调查局指纹鉴定部“FBI”将四部分析法扩充为七步分析法。

(一)第五步分析

按十指指纹1-10号的顺序(小指除外),将第一个U型纹内端点至外端点的纹线数记在相应的位置上。其目的与第四步分析相同。假如第四步分析为9,按第五步分析又可将9分成若干类。

(二)第六步分析

对左、右手拇指进行细分类,代号记在相应的位置上,右拇指记上式,左拇指记下式。W型按内迂外以imo为代号。若拇指为U型,按内端点至外端点的纹线数分三个等级,即小((Small)、中(Medium)、大(Large)。

在左、右拇指均为U型时,SML数值以左拇指为基数。若左拇指为SM,仍按上述三个等级给右拇指代号。若左拇指为L时,右拇指SML数值随之增大。

(三)第七步分析

只在左右食、中、环指均为U型时应用。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,U型占全部指纹数的65%,纹型基本分类编号以1/1为最多。

为了扩充分类,在第三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第七步分类,代号记于第兰步分析之上、下方,右手记上式,左手记下式。方法亦是计算内A点至外端点的纹线数。分别给以小、中、大(SMI)三个等级的代号。

六、罗舍尔(Roscher)分类系统

1905年,汉堡警察总监罗舍尔发表了《指纹鉴定法手册抑》根据亨利法中规定的五大类型和内端、外端计线以及外角追迹线的原则,略加修改,制定汉堡式指纹分析法。其主要特点是:

(一)将A、T、R、U、W五大类中的A、T合为一类,用A代替A、T两个符号,成为A、R、U、W四类。代号用数字表示。A=1, R=2, U=3、4、5、6,W=7、 8、9,残缺指纹=0。

(二)在细目分类中将U分为四小类,中心点至外角点间1-9条线代号为3;10-13条线代号为4;14-16条线代号为5;17条线以上者代号为6。

(三)保留追迹的方法、用7、8、9代替i、m、o三个代号。

(四)分析的顺序是:食、中、环、小、拇指。左手在前,右手在后。左手代号记于上式,右手代号记于下式。罗舍尔认为各类纹型在食指上都可能出现,可以取代初步分析。

(五〕记在分析式最后面的代号是左手中指U型中心点至外角点间的纹线数。若左中指不属正箕型,则以0表示。因为左手中指正箕型出现率高,并且在犯罪现场上经常出现,补充分类还考虑到右中指和左、右环指U型内端点至外端点间的纹线数。

七、亨利式分类系统的其它形式

(一)布达佩斯系统

以匈文字母代替亨利系统规定的五种类型和细分类代号。分析方法未变。

I=A、T=T、0=R、S=U、Z=W、B=i、E=M、K=O

(二)康莱系统(Conlay)

印度、新加坡、马来西亚等国应用亨利系统时,对基本分类的计数值作了修改,规定两个相对指为同一数值:

拇指1、食指2、中指4、环指8、小指16

(三)温特系统(Windt),又称维也纳系统

温特与科迪塞克(Kodicek),将亨利系统译成德文,在维也纳应用。

(四)莱比德夫(W. J. Lebedeff)系统

1912年俄国院士莱彼德夫,根据亨利、罗舍尔两种分析法设计的一种指纹二步分析法。其特点是:以亨利式的计数相加法为初步分析法。以罗舍尔的四类纹型代号为二步分析法。分析法的顺序是右手拇食中环小指至左手拇食中环小指。右手代号记上式,左手代号记下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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